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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6日,湘潭市富强小学9岁的学生徐孝昌在沪昆线K1128+120m铁道旁边的湘潭站货场专用线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北站的一列列车突然实施倒车作业,导致小徐孝昌的右大腿被轧,导致高位截肢,给小徐孝昌造成严重残疾。出事后,有目击证人证明火车在倒车作业时,后两车厢无工作人员,也未鸣笛警示,火车铁道口没有警示标志和护栏。(注:道口不远的地方就是学校,每天有几百孩子经过道口,此道口没设置任何安全措施)。
2008年3月16日,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了编号为09B20080045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书认定事故属于徐孝昌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徐孝昌本人及监护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孝昌家长认为,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当事列车实施倒车作业,调车人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列车司机在临时启动倒车作业时未鸣笛示意!
事故发生的地段系平交道口,虽然铁路方认为他们已声明撤销了此处的平交道口,但因历史原因,发生事故的地段已在当地居民中形成了自然通道。该处已发生多次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的伤亡,但直至事故发生时,铁路方一直未在此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事后才将标识牌竖立,因此铁路方未尽到安全防范的责任。
铁路方所实施的倒车作业系高度危险作业,但铁路方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实施封闭作业,且现场管理混乱,导致附近居民任意穿行铁路,铁路方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铁路方仅支付了徐孝昌的部分医疗费用,对徐孝昌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合理、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三月,徐孝昌的家属被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机务段、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支付的医疗费用16139.5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0276.68元;后期护理费7808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03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目前,此案已经在湘潭雨湖区法院立案,择日开庭。
本网特针对该案件推出了一期名为“铁轨下的生还者”的专题,助徐孝昌小朋友维权。敬请关注:http://www.zhuilai.com/zt/trai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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