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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广告究竟是不是“视觉污染”?近期出结果
来源:诚信搜索网    时间:2009-04-29 10:55:04
    


湖南首例楼宇广告侵权案开庭

某写字楼的楼宇广告

  昨日(28日)下午,长沙法商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诚信搜索网)状告长沙分众世纪广告有限公司(长沙分众)楼宇广告侵权案件正式开庭审理。2008年11月,法商公司一纸诉状将分众推上被告席,理由是被告在楼宇大厅及电梯中投放电视广告没有征得业主同意,所得收益无返还业主,此外,还给业主造成了“视觉污染”。这是湖南首例楼宇广告侵权案。

  案件的原告法商公司,是长沙华菱大厦的重要业主。原告在诉状中称,公司于2006年入住华菱大厦,随后拿到了房产证。入住之后,公司员工发现,大厦的电梯口处安装有分众公司的电子广告分布广告机,不断发布声画合一的电视广告。

  原告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要在电梯间、楼房外墙打广告,必须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但是,分众公司既没有向法商公司征求意见,也没有向他们给付费用。因此,法商公司选择了直接起诉分众,要求他们拆除广告器。
“别人在没有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将他的牛群,放养在你的牧场,他利用你的资源,积聚财富,却从未分给你一块牛肉、一杯牛奶,而且牛群在牧场内产生的各种污染,还干扰着你正常的生活、工作,你会怎么做?”这个比喻,是原告代理律师、诚信搜索网CEO胡勇平说的。“牛群”,指的就是分众传媒的电视广告。作为一家商业公司,分众雄心勃勃,想挺进每一栋楼宇。但不是每一个业主,都有心情收看豪车的广告。原告还认为,长沙分众的商业广告,无论是声光还是内容,都是一种“视觉污染”。在法庭上,有相关证人当庭作证,表示楼宇电视广告影响了公司员工的正常工作。

  接受商业广告,还是彻底对这些广告说不?这其实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问题。胡勇平说,在自己的地盘,我有充分的权利来做决定。

  在法庭上,被告长沙分众传媒出示了大厦26位业主的确认函。但是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此确认函“不仅不尊重事实,更不尊重法律”,因为这些所谓的“业主”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华菱大厦仅是租赁关系,并非业主关系。“连大厅卖飞机票的都算成了业主,简直太荒谬了”。

  另外,原告方律师人还引用了建设部的《城市遗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被告分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作为业主之一,原告无权单独主张物业共有部分的请求权。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原告要求拆除电子显示器,必须取得大厦大部分业主的支持,没有单独的请求权。

  法庭上,双方激战三小时,未分高下,楼宇广告到底是去是留?法庭宣布定期对该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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