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追赖网首页
   
 网上追债   知识产权    名人维权   执行威摄   消费维权   证券期货   房地纠纷   综合维权   
 全民追赖   专家论证    媒体监督   民商调查   律师服务   短信追赖   红客追赖   追赖百科   
登录名:     密码:     
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简体版
:法律法规搜索:
标   题:  
类   别:
日   期:
 
:追赖助手:
如何追赖 服务承诺 追赖步骤
资金支付 风险提示 内容填写技巧
查找法库 免责声明 金额填写技巧
如何选择追赖方式?
信息发布流程
信息处理流程
什么是保密委托?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分  类】 国家法律法规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8/4/2006
【实施时间】 9/5/2006
【失效时间】
【法规文号】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关于我们 | 红客技术组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工作机会 | 申请友情链接 | 友情链接
网络110报警服务
在线咨询 点击进行QQ交谈(QQ:505159711)  欢迎加入QQ群免费咨询:45813898 34731241
Copyright@2001-2008 追赖网 All Rights Reserve
未经追赖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湘ICP备0701128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08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