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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
【分 类】
国家法律法规
【发文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
25/2/1995
【实施时间】
25/2/1995
【失效时间】
【法规文号】
工商公字[1995]第2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
(工商公字[1995]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学习和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可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营者明确法定的义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赋予的职能,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
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形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做出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诉的有关程序性法规公布之前,各地可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及实际情况,大胆摸索,总结经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严惩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中,要针对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检查经营者的经营手段、促销方式、销售和服务价格、售后服务、退货制度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经营者利用多层次传销、优惠卡、还本销售、邮购、格式合同等方式蒙骗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事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制裁。
四、
积极支持各地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要认真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对消费者组织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要与消费者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消费观念、消费知识和自我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倡导健康、文明、科学、合理、有益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摒弃颓风陋习和愚昧落后的消费习惯;教育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学会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要与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商品评优、信誉评价办法,清理和杜绝滥评奖、有偿评奖等欺骗消费者和企业的误导活动。
五、
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配套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细则,还需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践予以不断完善和补充。除一些重要的、涉及全局的法规、规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草拟、制定以外,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制定一些适合本地需要的地方法规。对于还本销售、邮购等容易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促销手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人大反映,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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