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追赖助手 ·返回追赖网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悬赏追缉
案件委托
诚信警示
人脉商讯
追赖达人
律师博客
追赖论坛
网上追债
知识产权
名人维权
执行威摄
消费维权
证券期货
房地纠纷
综合维权
全民追赖
专家论证
媒体监督
民商调查
律师服务
短信追赖
红客追赖
追赖百科
建站中心
1999年初,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应深圳市福永镇政府要求,为其中心广场设计创作了《马跃龙门》雕塑图,但最终未能中标。其后,在并未征得广博许可的情况下,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第二公司将该作品向宝安区龙华镇人民政府文化广场艺术工程投标,中标后,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集美设计工程第二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将该作品略作修改,集美设计工程公司出面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龙华镇文化广场艺术工程<龙马精神>制作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集美公司在龙华镇文化广场中央制作竖立《龙马精神》主雕一座,工程总价款为560万元人民币。二00一年十二月,该工程全部竣工。同时集美设计工程第二公司并载入其图册,二00二年六月广博认为《马跃龙门》雕塑图被上述四单位非法使用,已构成侵权,经多次交涉,但四涉案单位均不承认自己侵权,广博将涉案四单位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谁来拯救正义
创新是人类不断进步的源泉,是现代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是各个国家激烈竞争的资本。以创新为目的的知识产权在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下,先后通过了《著作权法》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采取了大量的保护措施。
更多详情
深圳龙华文化广场地标雕塑《龙马精神》涉嫌侵权 官司打到最高检
本案争议的内容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是《马跃龙门》作品,该作品是雕塑作品的效果图,是平面作品,其表现形式属于美术作品。原告提供了作品的原稿、并有该作品三个创作者的证人证言,证人均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本院认定原告是《马跃龙门》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更多详情
雕塑《马跃龙门》设计经过情况说明
《马跃龙门》雕塑的设计方案是专门针对福永镇万福广场中心,雕塑工程由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的胡博、彭山梅和我独立创作完成的。集美二公司的梁赭根本没有给过我设计草图。其著作权归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所有。而且在1999年7月中旬我给集美二公司画过龙华广场雕塑方案,但此方案与《马跃龙门》雕塑设计方案完全不同。特此声明! 陈民 2004年4月13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长沙市法商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周建强律师为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第二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马跃龙门》美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更多详情
博宇公司于99年5月初创作的《马跃龙门》雕塑图并投标福永镇中心广场的原方案
集美二公司于99年投标龙华街道办文化 广场雕塑的《龙马精神》
集美公司复制的《龙马精神》现深圳龙华 文化广场雕塑
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
提请抗诉案件通知书
马跃龙门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因与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第二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更多详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提请抗诉案件通知书
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你公司因与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 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第二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
更多详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下称博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下称集美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第二公司(下称集美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下称龙华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下称龙华办事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更多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告著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案,于200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更多详情
民事上诉状
根据认定事实的需要,上诉人认为,为了准确地对本案诉争作品是否侵权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上诉人分别于2004年2月6日和2004年6月1日两次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更多详情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法庭: 受原告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更多详情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广州市博宇艺术雕塑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诉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下称集美公司)、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公司第二公司(下称集美第二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城建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下称龙华街办)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为二审的代理人,我们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更多详情
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也应视作复制 —对我国著作权法复制含义的理解
从法律所列举的各种相关的复制方式(印刷、复印、拓印)来看,显然只规定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没有(至少是没有直接)规定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
更多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红星,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大荔县,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亿维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暂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12号西2门1121室,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阿尔斯通公司集体宿舍。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8日被学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更多详情
知识产权保护要有新突破
2004年11月11日,于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三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针对我国加入WTO三年后的后过渡期间,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更多详情
民事二审案件卷内目录(正卷)
当国家以创新为兴国之大业时,我却因创新而倾家荡产。五年半的讼诉,艰辛的维权,却最后得来公司濒临倒闭,负债累累。当侵权分子欣喜若狂时,我却连基本的生存权都成危机。当正常的讼诉结束时,我已是无能为了。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民总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啊!当正常的讼诉请求变成执法者玩弄权术的把戏时,维权之路是否在我国本身就注定是一条死路吗?
关于我们
|
红客技术组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工作机会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01-2007 追赖网 All Rights Reserve
未经追赖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