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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6日,湘潭市富强小学9岁的学生徐孝昌在沪昆线K1128+120m铁道旁边的湘潭站货场专用线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北站的一列列车突然实施倒车作业,导致小徐孝昌的右大腿被轧,导致高位截肢,给小徐孝昌造成严重残疾。出事后,有目击证人证明火车在倒车作业时,后两车厢无工作人员,也未鸣笛警示,火车铁道口没有警示标志和护栏。
事故发生以后,铁路方仅支付了徐孝昌的部分医疗费用,对徐孝昌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合理、合法请求置之不理。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9年三月,徐孝昌的家属被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目前,此案已经在湘潭雨湖区法院立案,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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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交通事故界定: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线路上,包括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站场、道口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地方道路车辆、行人、牲畜碰撞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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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交道口:铁路和道路在同一平面上互相交叉的处所。当铁路与道路交叉时,道路交通量不大或没条件设置立体交叉时,应合理合并道路后设置平交道口(简称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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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已经对具体的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原则作了规定,《民法通则 》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 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对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作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单行法、部门法,《铁路法》第58条中规定的“因铁路行车 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规定即体现了铁路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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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致铁轨下朋友的《倡议书》在网上广泛流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起这些被火车致残的人群,大部分的人面对这样的事情,都是选择沉默,但《倡议书》的写作者晏永红“用唯一一只手握紧手中笔杆、一笔一画把这样一份倡导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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